幸福庄园产权是多少年的?

幸福庄园

| 南昌县 莲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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炒作女王妄想症 的回答
1、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地产赠与另一方,赠与人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前取消赠与,另一方要求判决书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2、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3、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,财产权登记为一方子女的名义的,该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,但当事人除了另有约定。4、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十条夫妇在结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,在银行贷款,结婚后用夫妇财产偿还,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的名义上,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。按照定金规定不能达成一致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属于产权登记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5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,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,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,可以作为债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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