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楼盘开盘信息,哪个楼盘比较好?

触动初心 的回答
我想告诉你的是,这个合同实际上是一个租赁协议的实体,虽然不能作为合同问题处理,你一定要主张的话可以到法院以民事纠纷立案。第一,实际使用面积与约定面积有差距,导致你的损失可以追回!理由:一是协议与实际不符,有欺炸情节;二是符合《民法通则》里显失公平和违失诚信的原则,你可以追得回多付的那几平米损失;第二,如果约定的协议里要求你承担前黄线的公摊,并且你签字确认过了,那是可以认定经你们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,是可以算作公摊的,否则也可以视作恶意让租户承担非业主部分,你也可以追回公摊部分的损失;第三,你可以以第一点或,第一、二点的内容为理由,请求仲裁或在法院主张权利时要求终止此有“显失公平”的协议,那么此协议就属无效协议了,你当然可以转给其他人;另外,如果你不想那么麻烦那就向综治部分投诉一下吧,我回去也帮你问一问,看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终止此协议;第四,你要注意我下面的话的描述意思:因为对方有欺骗行为,并且该行为导致你有经济损失了,所以你要求终止协议的继续履行,并要求全额退回押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!根据《民法通则》中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,单方终止协议可能扣取押金不退,但本案中是因业主方存在有失诚信的情节,导致承租方出现经济损失和多付费用,因此是显失公平的,故承租方终止协议并要求退还押金是符合《商法》中有关商事条款的规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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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小月儿107 的回答
合作建房不仅是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这么简单,认定是否属于合作建房,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,首先,应依照相关法律及税收法规规定,判断你司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合作建房行为。假如属合作建房行为,由于其形式多样,涉税政策业务较为复杂,每种形式涉税政策也就不尽相同,需据实际情况作实际分析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5〕5号)规定,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,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、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,共享利润、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(法发〔1996〕2号)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作出规定,并对名为合作建房,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,规定了可按合同实际性质处理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5〕5号)对此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,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收取固定利益的,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,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,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,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。税收上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(详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〈营业税问题解答(之一)〉的通知》(国税函发〔1995〕156号)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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